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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在2014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专题会议四“国家公园建立与绿地系统完善”上,来自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的陈耀华教授以《国家公园的基本特性》为题,论述了国家公园具有公益性、国家主导性和科学性三个基本特性,并对中国国家公园的制度建设提出建议。
根据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1994年《保护地管理类别指南》:国家公园是指陆地和海洋的自然区域;具有三个特点:①为当代和子孙后代保护一个或者多个生态系统的完整性;②排除任何有损于保护目的的开发和占用;③在保证环境与文化相协调的基础上,为人们提供一个精神的、科学的、教育的、游憩的和游览机会的基地。
首先,国家公园强调公益性。
国家公园的公益性体现在:①为公众利益而设。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等国家均强调,国家公园的宗旨是为人类福祉与享受而划定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园的自然美、野生动物和文化遗产,提升公众对国家公园的认知和享受,因此应在与自然保护不相冲突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以进行教育和游憩。②对公众低廉收费。据统计,2008年,美国公园门票占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为0.2-0.4%,而中国为10 -30 %。③使公众受到教育。通过各种方式为游人提供机会去了解和欣赏公园及其内涵,加强公众对保护资源的支持。④有公众积极参与。2008年,美国国家公园系统大约有15万名公园志愿者贡献了约520万小时来协助国家公园工作,相当于增加了2500多个雇员,价值约在9150万美元左右,其中常年的义务讲解员保持在1000人左右。⑤让公众永续利用。国家公园不仅仅是当代人的公益,而是为了子孙后代的永久使用。
第二,国家公园具有国家性。
国家公园的国家性体现在:①具有国家(或世界)代表意义的自然资源系统。包括具有显著代表性的生物多样性生态栖息地、记录生命进化的地质遗迹及美学重要性的特殊景观等。②国家确立。由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对国家境内遗产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估,把符合国家公园标准的地区确定为国家公园,与地方协调共同保护。③由国家主导管理。并不是指所有的国家公园都一定要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而是指国家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法律实施对国家公园的充分管理。国家公园的管理者将自己定位于管家或者服务员的角色,而不是业主的角色。管理者对遗产只有照看和维护的义务,而没有随意支配和开发的权利。④国家立法。要有国家、地方、公园不同层面详尽完备的法规体系。例如,加拿大国家层面核心法律法规《加拿大国家公园法》(1930);省级层面有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区域公园法案》(1979)、安大略省的《安大略省立公园法案》(1980);公园层面有《落山基公园法案》(1887)等“一园一法”。另外,还有10余部专门性法律。⑤国家维护。国家公园作为一种纯公共产品,它的建设是一个国家社会工程的重要部分,离不开政府的公共政策支持。2010年,美国国会对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的预算达到31.6亿美元,加拿大则为9.25亿美元,分别占两国当年GDP的0.022%和0.059%,平均每个国家公园分别为815万美元和2151万美元。⑥国家意识。国家公园既是外在的国家形象,也是内在的国家精神的体现。
第三,国家公园具有科学性。
国家公园的科学性体现在:①具有科学的保护地体系。②开展科学研究。美国21世纪遗产地管理的口号是: “科学保护公园,保护公园为了科学”。③需进行科学规划。包括总体管理规划、战略规划、实施规划、年度执行计划与评估报告等不同尺度。④科学分区。不同国家的国家公园均按照资源保护程度和可开发利用强度进行科学分区,例如,美国的国家公园一般可划分为自然区、史迹区、公园发展区、特殊使用区。⑤科学利用。主要体现在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体制。
国家公园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作为一种严格保护并合理利用自然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中国国家公园的制度建设,应突出体现公益性、国家性和科学性,不能以“中国特色”为借口而使国家公园失去三大特性和真正意义。建立中国国家公园的根本目的,是消除目前多种利益博弈造成的资源破坏,抢救性保护全国最应该保护的自然(人文)资源。